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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隐瞒年龄不影响工伤赔偿责任

添加时间:2015年1月18日   来源: 石家庄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sjzgspcls.com/
  2003年7月,年仅15岁的万笠海来到西郊一电器制造厂当门卫。10月中旬,万笠海当上学徒工,学习氩弧焊技术。同年11月9日,万笠海和师傅在车间干完活,刚摘下防护帽,不料身后的打磨机突然飞出一根长约2厘米的钢丝,正好击中万笠海的右眼球。工友们立刻把他送往医院。经诊断,万笠海为右眼球穿通伤,右眼外伤性白内障。经过手术,孩子的右眼球晶体已被替换,但视力已经由过去的1.5骤降为0.6,看东西不得不戴上散光眼镜。期间,厂方支付了各种费用6000余元。由于他来自华阴农村,家里无力负担今后的治疗费用,无奈他来到市劳动仲裁委,请求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享受工伤待遇。
  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举行的庭审上,双方进行了举证和辩论,万笠海要求进行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和享受工伤待遇等,而电器厂方则认为万笠海与其父有意隐瞒实际年龄,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双方当事人未达成调解。
  经过调查审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万笠海是被电器厂非法招用的未满16周岁的童工,在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经省级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评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九级,事实清楚。电器厂作为用人单位,虽经万笠海之父推荐,但在招用时未经严格审查身份证件,招用了童工,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等规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电器厂向万笠海支付事故伤害至劳动能力鉴定之前的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检查及复查等费用,一次性赔偿共合计29993.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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