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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猝死如何认定工伤

添加时间:2015年2月7日   来源: 石家庄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sjzgspcls.com/
职工猝死如何认定工伤
□王 蒙 [案情]
阿龙是镇江市某电容器厂职工,由单位派到镇江某机电有限公司从事装箱、发送等工作。2008年2月1日,阿龙因身体不适到医院看病,被查出有冠心病,并配药治疗。次日上午阿龙继续到机电公司上班,大约10点多钟开始感到难受口干,心里不舒服,便决定提早回家,几分钟后当阿龙离开厂传达室走到邻居家门口时晕倒,后由120救护车送到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死亡。医院死亡证明载明王某猝死。2月28日,阿龙的妻子阿琴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劳保部门对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为阿龙在上班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亡。电容器厂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劳保部门的工伤认定。电容器厂仍然不服,以劳保部门为被告,阿龙妻子阿琴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评析]
关于阿龙是否构成工伤,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曾经发函说明,《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有关规定中,其“突发疾病”涵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实践中的“视同工伤”,必须包括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岗位上,突然发病,发病情况非常紧急。由于病情的加重存在一个发展过程,阿龙身体不适、口干是突发疾病的前期特征,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已经出现发病的前期特征,虽是在厂外被送入医院,但由于发病至晕倒间隔时间较短,可以视为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的延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上述规定。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被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市政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其受理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并对此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是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其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所以法院最终维持了被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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