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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适用问题

添加时间:2015年2月12日   来源: 石家庄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sjzgspcls.com/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97条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实践中,用人单位在2008年1月1日之前依据《劳动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往往会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该约定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但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原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能否依据该约定主张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本人认为,依照《劳动合同法》97条的立法本意,以及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承担违约金的约定,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并无违法之处,为保持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应当继续承认其合法性,直至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再订立新的劳动合同时,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约定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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