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业界动态劳动保险劳动关系工伤鉴定劳工知识劳动保护工伤待遇劳工合同 工伤保险工伤伤残纠纷争议工伤认定
法律咨询热线
13331385165 |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适用问题添加时间:2015年2月12日
来源: 石家庄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sjzgspcls.com/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97条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实践中,用人单位在2008年1月1日之前依据《劳动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往往会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该约定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但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原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能否依据该约定主张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本人认为,依照《劳动合同法》97条的立法本意,以及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承担违约金的约定,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并无违法之处,为保持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应当继续承认其合法性,直至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再订立新的劳动合同时,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约定相关内容。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