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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不能代替社保

添加时间:2015年3月2日   来源: 石家庄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sjzgspcls.com/
    有不少企业会以种种理由和借口,拒绝为员工缴纳“三金”。而其中最具有迷惑性的,大概就是提供高薪以替代“三金”。本期案例告诉企业,再高的薪水都不能代替社会保险的缴纳,否则企业便违法了。
  【一念之差存隐患】
  赵某海外留学回国后,经同学介绍,应聘某科技公司的副总经理。面试过程中,赵某过硬的技术背景和敏捷的思路赢得了公司的青睐,当即表示了录用意向。
  在谈到工资待遇时,公司说:“董事给你定的工资为1.2万元。本来,根据你的学历、能力以及你的岗位,月工资应该在1万元左右。之所以工资定得这么高,是因为除了工资以外,公司不再给你其他福利待遇了。像什么医药费报销、养老等问题都得自己解决,公司概不负责。”
  听了这话,赵某心里盘算开了:“这个公司给我的工资的确是够多的,可就是将来万一得了什么大病,或者老了怎么办呢?”但他转念又一想:“我刚30多岁,一般也不会有什么大病。至于养老问题,现在考虑还为时过早,倒不如趁年轻多挣些钱实惠。每个月多拿2000元,比交什么社保都划算。”
  【分道扬镳闹争议】
  工作以后,赵某为了解除自己的后顾之忧,每月从工资中拿出1000元,向保险公司投了一份养老保险。这样一来,他在这家公司工作,也觉得踏实多了。
  几个月后,由于赵某与董事长在公司的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上产生分歧,被董事长炒“鱿鱼”。此时,赵某想到了公司没有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为此,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中,赵某提出公司未给他缴纳养老保险的问题,他认为,这是侵犯他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公司认为,不缴纳养老保险,是事先与赵某约定好的。他既然签了合同,就说明他接受公司以高薪替代养老保险的做法。
  【缴纳社保是双方的义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必须缴纳的,不能用高薪等形式替代。赵某和公司的约定违法了《劳动法》,无效。《劳动法》规定的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时应享有的权利,具有强制性。公司必须为赵某补缴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同时,赵某要补缴自己应缴纳的那部分。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光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它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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