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业界动态劳动保险劳动关系工伤鉴定劳工知识劳动保护 工伤待遇劳工合同工伤保险工伤伤残纠纷争议工伤认定
法律咨询热线
13331385165 |
什么是女职工的四期保护?添加时间:2015年5月29日
来源: 石家庄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sjzgspcls.com/
《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