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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口头“请假”十余载

添加时间:2015年9月4日   来源: 石家庄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sjzgspcls.com/
  广西柳城某公司的一名女职工因私事,口头向领导“请假”十余载。日前,她回单位要求各种待遇,被拒绝后,便把“老东家”告上法庭。2007年9月13日,柳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秦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秦某于1980年11月8日被招收为被告柳城某公司的全民所有制固定工。1992年7月,原告因私事请假离开单位,被告亦停发了原告的工资。1994年9月21日,被告以柳城发(1992)第22号文件为根据,以原告欠缴劳动保险金超过九个月和欠缴管理费超过15个月为由,对原告作出了按自动离职处理的通知,并派人把通知送达了原告,要求原告速来办理手续,还把通知上报了主管单位柳城县文体局备案,编制主管部门对被告的编制进行了变更,注销了原告在编制中的姓名。
  今年3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下一纸协议,协议中表述,她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自己缴纳所有养老金。秦某持协议去办理养老保险转接手续时,因不符合格式要求,协议被退还给被告,要求被告另外出具一份证明。被告又照办,证明秦某原是被告职工,但已在1994年12月和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此份证明仍因不合格式要求被退回。
  4月17日,原告秦某以被告的行为违法为由,申请仲裁。仲裁机关裁决驳回申诉人秦某的申诉请求。秦某不服,以原告与被告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遂诉至柳城县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维护原告的全民所有制固定工身份;撤销被告于2007年3月12日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撤销被告于2007年3月21日出具的证明;要求被告支付给原告1995年1月至2007年3月的生活费40572元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补缴原告的1995年1月至2007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于1980年11月8日被招收为被告的职工后,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和被告依法享有劳动关系的各项权利和义务。1994年9月,被告对原告作出按自动离职处理的行为后,原告与被告之间就发生了劳动争议。原告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在,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自动离职处理的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已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原告诉请被告补缴其十二年的社会保险费的主张,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另案处理,于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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