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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证据材料目录添加时间:2015年9月7日
来源: 石家庄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sjzgspcls.com/
您好!公司方面与我们解除了劳动关系,现在我们向劳动仲裁提交了要求公司补偿加班费差额的申请。但是不知道劳动局给的证据材料目录要怎样填写。
我们于2004年8月入的职,2009年5月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从入职到离职一直有加班,但是公司给的加班费不合理,我们手上只有2007年10月以后的工资条,工资条上有明确的平时加班假日加班的时数。以前的工资单公司没有发给我们,现在我们要讨要2007年5月至2009年4月的加班费差额。 我们现有的证据有: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文件,工资条,劳动合同。 请问材料目录要怎样填写,上面说还要编号,我们不明白编号是怎样的规则。请帮忙解答。谢谢! 律师: 1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文件, 2工资条, 3劳动合同。 就是这样,还有你看看以下的内容,是不是还可以再多主张一些经济补偿、赔偿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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