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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改判无罪能否要求恢复原劳动关系?

添加时间:2015年9月9日   来源: 石家庄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sjzgspcls.com/
  2005年7月,某法院以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我有期徒刑10年,我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后我又提起申诉,经过再审,终于在2008年8月依法改判我无罪。宣告无罪后,我回到原单位要求继续工作,但是被告知,我从被刑事拘留时起,已经被开除。但我是被冤枉的,我现在想继续在原单位工作。请问我的要求合理吗,我被冤枉期间的工资待遇能够补回来吗?
  劳动律师解答:
  你所咨询的是错判刑罚后,工资待遇的恢复与补发问题。你可以要求恢复与原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对于你被羁押期间的工资损失,你可以通过提起国家赔偿获得补偿。
  原因分析:
  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是否应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等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对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刑罚后又被无罪释放的,如果企业仅仅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恢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是对于恢复劳动关系后的工资待遇以及被违法羁押期间的工资损失的补发问题,却以《国家赔偿法》的实施为界限,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第一,《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被错判刑罚的,应该恢复原工资待遇,具体办法为“恢复当事人判刑前的原工资级别,并补调被错判服刑期间按规定应给予调整或晋升的工资。企业自行浮动的工资仍由原企业按其有关规定自行妥处。补发工资应按当事人被错判服刑期间各阶段(调级前后)应得工资分段补发。考虑到有些企业经济效益波动较大,特别是有些正在或者曾经处于停产、半停产的困难时期的企业,各补发阶段应与本单位职工同时期所得工资水平一致”。补发的工资也按上述标准执行。
  第二,《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后被错判刑罚的,也应该按照上述规定恢复工资待遇。但是,对于非法羁押期间的工资待遇,应该依照《国家赔偿法》第26条的规定,获得国家赔偿,而非由用人单位补发工资待遇。
  本案,你可以恢复劳动关系,恢复原工资待遇,同时申请国家赔偿弥补被错误羁押期间的工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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