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介绍
业界动态
劳动保险
劳动关系
工伤鉴定
劳工知识
劳动保护
工伤待遇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业界动态劳动保险劳动关系工伤鉴定劳工知识劳动保护工伤待遇劳工合同工伤保险工伤伤残
纠纷争议
工伤认定
法律咨询热线
13331385165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 纠纷争议

公司转让不影响职工待遇

添加时间:2015年10月23日   来源: 石家庄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sjzgspcls.com/
  2010年9月26日,临沭县青云镇的袁某到某陶瓷公司上班,但未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11月20日下午4时许,袁某在原料球磨车间维修注塞泵时,因机器出现故障,袁某的右手不慎被注塞泵挤伤。2011年1月,该公司因效益不好,投资人王某将其转让给了翟某。2011年2月2日,袁某被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后被市级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评定为8级伤残。袁某要求陶瓷公司支付工伤待遇,但翟某认为,转让后的公司不应承担原公司的工伤待遇,拒绝了袁某的要求,袁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院提出申诉。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据此,仲裁委裁决:袁某的工伤待遇由转让后的公司承担。()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石家庄工伤赔偿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331385165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