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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女工的管理

添加时间:2015年11月1日   来源: 石家庄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sjzgspcls.com/
生育女工的管理

1、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企业女职工怀孕满四个月时,企业应填报《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登记表》,报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领取《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出汇总表》;并建立《生育保险登记管理台帐》。

2、参加了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一般应在市内区级或区级以上医院以及经卫生部门认定的有接生能力的企业、部队医院生育,接生的医疗机构应为其开具《生育证明书》。因特殊原因不能在上述范围医院生育的,职工所在企业劳资部门应事先征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并领取《生育证明书》,由生育职工交有接生能力的接生医院填写。特殊情况不能事先领取〈〈生育证明书〉〉的,企业劳资部门应认真核实,写出书面情况报告,报市社会保险部门审核。

3、企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手续,除持〈〈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有关材料证明外,还应持接生医院开具的〈〈生育证明书〉〉。无〈〈生育证明书〉〉又无书面情况报告的,以及〈〈生育证明书〉〉内容不详、涂改的,社会保险部门可不予兑付生育保险待遇。

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生育证明书

编号 年 月 日

产妇姓名
工作单位

住院起止时间
分娩时间

分娩方式
顺产、剖宫产、胎产吸引、钳、臂助产(其他)

出院诊断
产妇姓名
工作单位

住院起止时间
分娩时间

分娩方式

出院诊断

医院科室审核意见
(章) 年 月 日
各接生医院按〈〈生育证明书〉〉的要求如实填写,并由医院业务部门加盖公章。

“分娩方式”一栏,根据女职工分娩的实际情况填写,遇有妊娠合并症以及流产死胎等情况的,在“出院诊断”栏中按医学规定填写。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医药费、合计,由企业劳资部门按生育职工出院收据填写。

适用范围与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内联企业,中央、省属驻青企业和部队所属驻青企业等各类单一或混合型经济所有制企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定了劳动合同的企业女职工是生育保险的对象。

统筹项目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
女职工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以下统称生育医疗补助费)。

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其他有关费用由原企业支付。

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缴费

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9%,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填制好的《企业缴纳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结算收据》或转帐支票,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企业应当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无故不缴或少缴的,按日加收欠缴额的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登记

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于9月30日前,到所在区(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其中,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登记时要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未参加市养老保险的企业(含行业统筹的企业),登记时,需持《工资基金使用手册》及上年度基层单位劳动统计年报和财务决算报表,以核定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无法确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新建企业,按上年度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

基金结余返还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扣除实际拨付额、社会调剂金、风险备用金和管理费后,当年有结余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上缴基金的实际结余额予以全额返还。公式如下:

企业结余基金返还额=企业实际缴纳额-实际拨付额-社会调剂金-风险备用金-管理费

其中:社会调剂金=企业实际缴纳额×

风险备用金=企业实际缴纳额×10%

基金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收缴、支付和管理。

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以下简称内四区)社会保险机构,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当季收支兑除结余的生育保险基金上缴市社会保险机构;其他区(市)自行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存入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接受同级审计、财政等部门和工会的监督。

社会保险机构按生育保险基金收缴总额的2%提取管理费用,用于生育保险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的支出。

生育保险基金及管理费不征税、费。

处罚

企业虚报、冒领产假期间工资和生育医疗补助费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冒领的全部金额,并给予冒领金额2倍的罚款。

企业减发和不发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和生育医疗补助费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支付;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生育保险基金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定点医院的确定

定点医院必须是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定有接生能力的二级以上医院和爱婴医院,经市劳动局、卫生局批准后确定。首批定点医院为青岛市妇幼保健院、青岛市市立医院、青岛市人民医院、青岛市骨伤医院、青岛市第二人民医院和青岛市第五人民医院等医院。根据青劳[1998]71号文件有关规定,确定青岛大学医学附属医院、青岛纺织医院、青岛市第三人民医院、青岛市第四人民医院、四方区医院为市内四区第二批生育保险定点医院。

生育保险管理
青岛市社会保险机构要与定点医院签订《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定额结算合同》,就生育医疗服务范围、质量标准、收费标准、结算方式等问题,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企业应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生育职工的《生育证》、《劳动合同书》,到其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生育保险资格,为生育职工办理《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生育介绍信》。
职工生育(含七个月以上引、流产)前,应持《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生育介绍信》、《生育证》,到自行选定的定点医院免交押金办理住院手续,由医院安排生育和医疗。出院时,由医院按职工生育或流、引产的实际情况,填写《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生育介绍信》回执,生育职工在“产妇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后出院。
试点医院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受理的《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生育介绍信》回执及《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医疗费结算汇总表》,送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为其结算拨付生育医疗费。其中患产时并发症的,医院还需提供出院小结、本式双处方、结算单、费用明细清单等,由有关医院送市社会保险机构邀请专家审核后,按规定据实结算。

企业生育职工在非定点医院生育的,其生育医疗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

产假工资发放形式

生育女职工产假工资实行社会化发放,采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工商银行为其办理定期存单的方式,将产假工资存入个人存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存单发给生育女职工。

产假工资的结算办法

职工生育后,企业应按青劳[1995]20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时到社会保险机构审核职工缴费工资,确定产假工资标准。其中,在生育保险“双定”医院生育的,直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医院按月结算生育医疗费出具的《介结信回执》《汇总表》,核定职工享有的产假时间,计算出职工的产假工资;在非生育保险“双定”医院生育的,企业办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时,只拨付职工生育医疗补助费,产假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存单发放。

结算程序

各市、区负责生育保险的业务部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发生的生育女职工信息录入《青岛市企业职工产假工资社会化发放名册》送财务部门审核签收。12日前财务部门连同转帐支票送所在区工商银行复核签收。15日前,所在区工商银行将录入职工有关信息和产假工资的定期存单送回社会保险财务部门审核签收。两日内财务部门将存单及《花名册》送生育保险业务部门复核签收。

产假工资的发放

每月15日到25日为生育女职工到企业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产假工资存单的时间,职工应持有本人《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办理领取待遇手续,当月不能领取的,顺延至下月同一时间办理。
职工生育保险管理机构与分工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中央、省驻青单位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服务实行社会化管理。

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其中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生育保险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直接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生育保险业务。经办机构经费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卫生、计划生育、财政、物价、审计、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工作。

参见: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51号)

发布日期: 2002年8月19日

执行日期: 2002年10月1日

职工生育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在《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施行后30日内,新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登记。用人单位未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参见: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51号)

发布日期: 2002年8月19日

执行日期: 2002年10月1日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

1、定点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统称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的定点服务资格,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卫生部门审定。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应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生育保险服务范围和由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3、参保职工可以自主选择定点妇幼保健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可以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4、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信息联网,职工生育和流产、引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首先由本人持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证和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在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进行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确认。

5、在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需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直接结算,超出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参见: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51号)

发布日期: 2002年8月19日

执行日期: 2002年10月1日

对不缴、欠缴生育保险费和冒领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1、用人单位未申报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的,未履行缴费义务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足额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冒领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见: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51号)

发布日期: 2002年8月19日

执行日期: 2002年10月1日

定点医院生育医疗费定额结算标准

医院名称
定额结算的流引产和分娩方式
定额结算标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401医院(三级综合医院)
七个月以上引产或死胎
900元

平产、难产
1180元

剖宫产
2190元

青岛港口医院

青岛市李沧区医院

(二级医院)
七个月以上引产或死胎
650元

平产、难产
900元

剖宫产
2000元
参见:关于公布市内四区第四批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的通知(青劳社[2002]138号)

发布日期: 2002年6月17日

执行日期: 200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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