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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失业保险条例》的行为,可否请求行政处理?

添加时间:2015年11月5日   来源: 石家庄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sjzgspcls.com/
  答:从法律角度讲,《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既调整缴费单位和个人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保险关系,同时,也要求政府通过制定政策、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等手段,对社会保险关系进行积极而合理的干预,以维护劳动者的利益,促进社会稳定。
  按照《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失业保险法
  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过程中,劳动保障部和地方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 [1998]50号)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设立法制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国家劳动监督检查权;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负责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组织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于1998年12月17日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电话:(010) 84220843、(010)84202275,以便于社会各界参与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在地方进行机构改革后,也会进一步明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具体职责。当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条例》的行为时,无论是否牵涉到本人的合法权益,均可以向当地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从而保障《条例》的贯彻实施,以维护广大缴费义务人和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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