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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构成和职责添加时间:2015年12月15日
来源: 石家庄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sjzgspcls.com/
1、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构成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关的专家库,需要对职业病争议作出诊断鉴定时,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国家鉴定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全国职业病诊断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 (二)对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提交的疑难病例组织鉴定; (三)受理法院委托进行诊断鉴定的病例; (四)承办卫生部委托的其他任务。 3、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违法行为处置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劳动法频道为您整理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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