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介绍
业界动态
劳动保险
劳动关系
工伤鉴定
劳工知识
劳动保护
工伤待遇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业界动态劳动保险劳动关系工伤鉴定劳工知识劳动保护工伤待遇劳工合同工伤保险
工伤伤残
纠纷争议工伤认定
法律咨询热线
13331385165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 工伤伤残

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6年8月25日   来源: 石家庄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sjzgspcls.com/
【法规名称】 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颁布机构】 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
【发 文 号】  
【颁布时间】 1993.07.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效力说明】  
    

  

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人事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财政、人事局: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价的调整,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护理费的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包括革命伤残军人、 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其护理费标准, 可参照一九九三年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人退发[1993]1号)的规定进行调整,即:因战、因公特等革命伤残人员为本地区当年社会平均工资的50%;因战、 因公一等革命伤残人员为本地区当年社会平均工资 的40%;因病一等革命伤残人员为本地区当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0%。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要按上述规定标准,制定出当地的具体实施办法。离休、退休的和在乡的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调整所需经费,仍由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二、今后各地民政、财政部门每年七月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本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此标准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问题的补充通知》(人退发[1993]3号)的规定制定),调整护理费标准,从当月按新的调整标准发给护理费。
  社会平均工资出现负增长时,护理费标准不作调整。
  三、各地原规定的护理费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予以保留。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石家庄工伤赔偿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331385165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