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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近日开始执行新标准

添加时间:2016年12月1日   来源: 石家庄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sjzgspcls.com/
  长春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近日开始执行新标准
  昨日,记者从长春市政府办公厅获悉,根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文件精神,经长春市政府研究,决定从近日起相应调整长春市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标准。
  通知要求,调整后的待遇标准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2007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退休人员),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待遇标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后的月标准分别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为739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591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443元。
  二是2007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退休人员),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待遇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另外,各县(市)、双阳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相应调整生活护理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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