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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失业保险欠费?

添加时间:2017年2月9日   来源: 石家庄工伤赔偿律师  Tags: 陈瑞俊律师   http://www.sjzgspcls.com/

如何处理失业保险欠费?

关于如何清理社会保险欠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发了两个通知。一是《关于清理回收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1999]36;二是《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4号,这两个通知都很重要。要做好清欠工作,各地首先必须认真学习好这两个通知,全面把握有关政策。在执行政策中:

一要记清账目,心中有数。对欠费必须记账。有条件的地区,还要建立欠费单位数据库,对欠费单位实行动态监控,做到情况清、数据准、监控及时有效。

二要努力追缴。追缴欠费,就像征缴一样,是失业保险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只要欠费单位仍然存在,对其欠费就要追缴到底。在追缴欠费上,可以采取区别对待的方法。对企业有能力缴纳失业保险费和补缴欠费的,要采取行政以至法律手段坚决予以追缴;对确有困难的亏损企业,可先补缴《失业保险条例》发布之后的欠费,此前的欠费通过签订协议限期补缴;有能力发放经济补偿金、清偿各种债务和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应一并补缴失业保险费。

三要正确运用各种清欠手段。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清理回收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的规定,第一,可用法律手段,依法清欠;第二,通过媒体曝光,督促清欠;第三,对欠费企业分级监控,给其负责人办学习班;第四,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予批准企业上市;第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将国有企业缴费情况纳入企业领导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不依法缴费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除不能晋级、评选先进和获得年终奖金外,拖欠当年还要给予警告,次年仍拒缴纳的,给予撤职处分;第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其独资、参股设立新企业,不予核准设立分支机构及增加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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