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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申领失业保险金办事指南

添加时间:2017年2月23日   来源: 石家庄工伤赔偿律师  Tags: 劳动纠纷律师   http://www.sjzgspcls.com/

申领失业保险金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申领失业保险金
     设定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五十条;《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 、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申报条件: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后面有详细解释);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办理材料1、职工档案
  职工档案应按照《关于完善接收失业人员档案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行整理,并装订成册。同时填写《档案材料清单》。
  档案材料应包含的内容:
  、固定职工身份的应有招工审批表;
  、合同制工人和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应有录用备案手续;
  、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应有毕业分配派遣单或报到证。
  、有服役经历被认定为视同工龄的应有《应征入伍通知书》,20138月后退役的应有《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 
  、属于1976年底以前的临时工转招为正式工的以临时工登记表为准(计划内临时工转招的可参照转招登记表)。
  、出生时间的认定: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档案中相关工资调级、工资套改审批表应连续完整; 
  、单位间调转的应有调动手续。   
  2、《档案材料清单》
  单位下载的《档案材料清单》是一个基本的模版,在具体使用时,单位可以根据材料内容,自行添加或删除行数。
  档案材料清单可以按照以下三种方式填写:
  、档案已经装订成册的,可以按照档案内容顺序填写清单。每大类材料单独从1编号。
  、档案没有装订的,可以按照清单的分类整理档案,再填写材料清单。每大类材料单独从1编号。
  、对于材料内容不多,不便于分类的,可以将材料装订好后从1顺序编号,根据编号填写材料清单。
  材料编号统一写在材料的右上角。材料不分正反面,均以张数计数。材料清单由用人单位盖章、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单位经办人员签字。如档案材料遗失,用人单位需告知职工本人设法补齐,无法补救的,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有关情况,后果自负。用人单位、失业人员档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
  3、《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核定表》,由职工个人签字,用人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
  注意:填写户口所在区时,失业人员户口不是石家庄市的,应填写原单位所在区;户口在石家庄所辖各县(市)的,可以根据下表,将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改为市内区。 
  原户口在元氏县、赞皇县、高邑县的,应改为:桥西区。 
  原户口在正定县、无极县、深泽县、新乐市,晋州市、辛集市的,应改为:长安区。 
  原户口在矿区、平山县、井陉县,行唐县、灵寿县的,应改为:新华区。 
  原户口在赵县的,应改为:裕华区。   
  4、《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花名册》
  5、《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证明书须经失业人员本人签字,材料中相关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必须符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6、身份证复印件   
  7、户口本复印件   
  8、医保卡复印件
  参加省医保的需由单位出具证明及医保卡复印件,参加市医保的提供医保卡复印件及医疗保险的停保证明(如不能提供医保停保证明的,由单位和个人出具书面说明)。
  9、银行卡复印件。
  银行卡需要用人单位通知失业人员到指定银行提前办理。办理哪个银行的银行卡,应根据《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核定表》中所填的户口所在区到指定银行办理。
  各区指定银行如下:
  长安区:农业银行
  桥西区:农业银行广安支行
  新华区:河北银行
  裕华区:农业银行广安支行建南分理处。
  成批移交失业人员的,可联系邮政储蓄银行上门办理。联系电话:83011090
  如失业人员已有上述银行的银行卡可不再办新卡。
  10、《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失业人员持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到户口所在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及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11、失业人员本人一寸照片2张。
  1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办理步骤
      1、申请人提供相应材料
      2、审核材料
      3、发放失业金
      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其出具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且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因失业保险信息系统要求,当月25日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当月18日至25日移交;当月26日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下月18日至25日移交;)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参加失业保险以及缴费情况等有关材料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表格下载失业人员缴费年限核定表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花名册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档案接收初审:用人单位持以上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档案接收窗口进行档案移交登记,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核实移交人数与档案份数及每份档案材料的页数后,在《失业人员档案接收登记表》接收人栏签字,并转交审档人员进行档案预审。
  档案审核人员按《档案材料清单》内容核实档案材料无误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花名册》审核人员栏签字确认。完成档案预审后,签字确认20029月前参保情况。核定完用人单位所有人员档案资料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花名册》审档人栏签字。分管处长负责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花名册》、《档案材料清单》、《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核定表》及档案材料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并在《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核定表》上签字确认。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某些原因不能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出具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未办理退休手续证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花名册》的备注栏注明,并报分管处长核准。
  档案退休年龄与身份证不符的,要加标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汇总整理后报户口所在区就业服务局职业介绍中心备案。
     待遇审核: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使用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及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主要项目包括: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欠费情况,失业人员个人身份确认、个人缴费记录,在《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核定表》实际缴费年限栏目签字确认,并经分管处长复核签字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将累计缴费年限录入失业保险信息系统,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打印《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制表人审核人签字盖章,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花名册》上填写有关内容,通知用人单位及时告知失业人员本人。
     退档手续:对档案资料不全的,出具《退档表》,一次性注明退档原因,经审档人签字、分管处长复核签字后通知单位及时补充相关资料。
      对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档案也应填报《退档表》退回原单位。办理退档手续后有个人缴费记录的,按规定出具《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保留缴费时间核定单》。
     受理部门:石家庄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管理处
     办理地点:石家庄市裕华东路99号二楼大厅,裕华路与西大街交叉口西北角
     办理时间:每月18日至25日,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678月为14:00-18:00-17:00,周六、日休息
     联系电话:总机(031186044139/86047275/86043298/860478138829/8830
     注意事项
  1、因企业改制、破产而失业的应出具《领取经济补偿金登记表》相关材料。
  2、所有表格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原因及失业原因填写内容要规范一致。
  3、当参保单位申报失业人员达到二十人以上时,应提前一个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失业人数,终止、解除合同的时间等内容。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提供人社部门裁员备案表。
  4、参保单位因改制、破产移交失业人员的,应出具主管部门的批文或法院裁定书、人社部门改制、破产审批备案表、单位改制、破产安置方案等文件材料。
  5、户口为藁城区、栾城区、鹿泉区的失业人员,在办理领取失业金手续时,需本人在场办理,办理完毕后,转回原籍领取。   
  6、本办事指南中涉及到的表格可以本站表格下载中下载。
  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三)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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