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介绍
业界动态
劳动保险
劳动关系
工伤鉴定
劳工知识
劳动保护
工伤待遇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业界动态
劳动保险劳动关系工伤鉴定劳工知识劳动保护工伤待遇劳工合同工伤保险工伤伤残纠纷争议工伤认定
法律咨询热线
13331385165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 业界动态

雇员违规操作受伤致残 无证雇主担责六成

添加时间:2017年3月12日   来源: 石家庄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sjzgspcls.com/
内容提要:雇员在工厂违规操作受伤致残,雇主和雇员应按各自的过错分担责任。日前,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刘祥福赔偿原告李建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

雇员在工厂违规操作受伤致残,雇主和雇员应按各自的过错分担责任。日前,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刘祥福赔偿原告李建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7445.38元。

刘祥福是一家经营垃圾处理的工厂老板,请了几名雇员在厂里劳动,该工厂没有取名称,没有办理工商登记。2013年6月下旬刘祥福雇请李建民在工厂做事,负责搬运、打包垃圾废料,工资按每天100元计算。6月30日上午,李建民做事时使用的打包机钢板坏了,没有操作经验的李建民便自行使用电动打磨机打磨钢板,不料发生意外,打磨机的砂轮突然爆裂,砂轮碎片飞出将李建民的左眼击伤。工友随即将李建民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并做了手术。经司法鉴定,李建民左眼视力严重受损,构成八级伤残,劳动能力丧失30%。事后李建民多次与刘祥福协商赔偿事宜,但因双方分歧过大未果,李建民遂诉至法院索赔14.7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受雇为被告提供有偿劳务,双方形成了劳务关系。本案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应如何划分原、被告在原告遭受损害中的过错大小,进而确定原、被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被告刘祥福作为负责人,雇请多名雇员在工厂从事生产,没有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没有对雇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原告使用打磨机打磨钢板时,被告及其管理人员没有及时对原告进行制止,被告没有尽到安全管理、监督义务。因此,被告的上述过错是导致原告遭受损害的重要原因,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李建民的工种是为被告的工厂搬运、打包垃圾废料,被告厂里有机修工负责修理机器。电动打磨机在工作时,砂轮高速运转,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原告在未采取防护措施(如佩戴防护眼镜和防护面罩),又不具备使用打磨机打磨钢板的经验和技术的情况下,操作打磨机以致身体遭受损害。原告安全意识不强,未尽到谨慎操作的注意义务,没有保护好自身的安全。原告违规操作也存在过错,自身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据此确定被告应承担60%的责任,原告自身承担40%的责任,作出了上述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石家庄工伤赔偿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331385165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