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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自愿”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难以免除责任

添加时间:2017年5月11日   来源: 石家庄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sjzgspcls.com/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是对劳资双方权益的保护。很多情况下是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签合同,而有些时候,不愿签合同的却是劳动者。那么,劳动者“自愿”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真的能就此免责吗

15年10月27日,王某到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工作,该企业多次要求王某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王某均未签订,并且写下了“本人自愿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本人承担”的声明。公司见王某是熟练工,又写下了这样的声明,感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在企业,就再未要求王某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3月26,王某因其他原因离开了该公司。2016年4月,张某向新密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企业,要求该企业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很多用人单位都认为如果劳动者自己不愿意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是劳动者放弃了这样权利,若因此出现纠纷,单位也不应承担不利后果。事实上,并非如此。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就表示,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便劳动者声明自己放弃,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如果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签订的,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那么,在上述案例中,虽然王某曾写过放弃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声明,但该声明因违法而无效,该企业应当支付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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