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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通知书”是否可以替代劳动合同?

添加时间:2017年5月15日   来源: 石家庄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sjzgspcls.com/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1日,林某就职某服饰公司时,双方签署《录用通知书》,其中对于双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作出了明确。其后,双方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8月1日,林某离职,并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8000元。公司答辩称,录用通知中对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都进行了约定,李某也签字确认,应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签署了“录用通知书”后,能否视为双方已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

  双方和解,林某撤诉。

  【案例评析】

  本案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录用通知书》中对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等进行告知,具备了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视为“要约”,而林某同意通知中的内容并签署,应视为“承诺”,故而录用通知书可作为劳动合同,林某要求二倍工资无法律依据。第二种观点认为,书面劳动合同是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各自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录用通知书则是告知应聘者在录用后可享受的相关待遇等,待应聘者做出选择,两者目的不同,录用通知不能替代劳动合同,林某二倍工资的请求应得到支持。目前,很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更是确立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上的主导或主体责任。“录用通知”、“入职登记表”、“入职承诺”等并非可以完全替代劳动合同,故而,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文本样式,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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