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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发挥调解在争议处理中的基础性作用

添加时间:2017年5月23日   来源: 石家庄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sjzgspcls.com/

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积极应对当前劳动关系变化,创新机制制度,有效维护了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北京市的做法主要有以下亮点:一是注重发挥人社部门的主导作用。主要表现在:市人社局制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规章政策,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推动调解组织建设。二是注重预防先行,通过加强宣传法律提前防、盯住重点部位用力防、发现争议苗头及早防,真正将“预防为主”落到实处。三是加强调解与仲裁对接。通过实行调解建议书、委托调解、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等制度,既提高了调解组织的社会公信力,也提高了调解协议的执行力。四是加强调解员业务培训,采取“分片包干指导培训”和“以案例分析侧重提升调解能力”的有效做法,建立专业化的调解队伍。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调解做出专章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明确提出,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大力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从理论上讲,“当事人意思自治”“第三方介入”是调解制度的两大基石。“当事人意思自治”是调解程序能够发挥效用的基础。因此,需要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预防功能,将劳动争议化解在企业、化解在初始状态。长期的劳动争议处理实践证明,劳动争议越靠前解决,就越能减少矛盾的激化。“第三方介入”是调解区别于自主协商而彰显独立价值的基础,较容易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因此,可以积极探索建立行政调解制度。目前北京市西城区人社局设立了行政调解中心,专门调解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并与区法院有效衔接,开展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深圳市龙岗区人社局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调处辖区内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和疑难复杂争议,并指导基层调解工作。这些做法都值得借鉴。同时,可以发挥社会组织、律师、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通过设立调解工作室等方式开展调解工作。此外,可以积极开展律师、专家学者有偿开展调解服务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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