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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应保留证据

添加时间:2017年5月25日   来源: 石家庄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sjzgspcls.com/

  案例:杨某于2012年6月21日入职某科研公司,担任调查员一职,每月工资为5000元。陈某正常工作至2015年6月20日并离职,科研公司向其支付工资至该日。2015年6月21日陈某就其与科研公司的加班工资争议向仲裁委提出了仲裁申请。庭审中,陈某称每周六加班,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并提供一份证人证言加以证明。本案中,涉及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由劳动者承担,而他仅提供了一份书面证人证言,证明上述时间内每天的工作情况,这位证人又没有出庭,科研公司对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也不予认可,依据证据规则,仲裁委对这份证人证言将无法采纳。杨某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应当首先安排劳动者调休,不能安排调休的,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支付200%的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掌握劳动者加班事实证据而拒不提供的,用人单位要承担败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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