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介绍
业界动态
劳动保险
劳动关系
工伤鉴定
劳工知识
劳动保护
工伤待遇
联系方式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佳木斯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2.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的通知
  • 3.工伤保险基金的主要支出方面
  • 4.工伤保险待遇申报程序
  • 5.企业单位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 律师文集
    业界动态劳动保险劳动关系工伤鉴定劳工知识劳动保护工伤待遇劳工合同
    工伤保险
    工伤伤残纠纷争议工伤认定
    法律咨询热线
    13331385165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范围

    添加时间:2017年6月23日   来源: 石家庄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sjzgspcls.com/
        “工伤”是职业伤害的简称,主要指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因意外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伤残或死亡。一般而言,意外事故必须与从事工作或职业的时间和地点相关,而职业病必须与从事工作或职业的环境、接触有害有毒物质的标量和时间有关。 
        从各国情况看工伤保险的范围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扩大。在工伤补偿计划发展初期,计划范围只包括企业意外事故,以后发展到包括职业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
        1953年我国公布的《劳动者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工作范围: 
        (1)由于执行日常工作及执行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2)在紧急情况下未经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指定在而从事与企业有利的工作;(3)由于从事发明和技术改造工作。在贯彻实施中,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曾作过一些解释,把职工参加有组织的社会政治活动、支农劳动、民兵训练、抢险救灾、与坏人坏事作斗争以及乘单位班车上下班而发生的伤亡事故等,也按工伤处理。 
        1996年我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将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及补偿标准作了重新规定。相对于50年的工伤保险政策而言是一次较大范围的调整,其中,工伤认定范围有所扩大,工伤待遇有了较大提高。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石家庄工伤赔偿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331385165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