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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添加时间:2015年1月18日   来源: 石家庄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sjzgspcls.com/
  一、《工伤保险条例》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工伤保险的相关法规不健全的问题
  2004年起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工伤认定的标准、工伤争议的处理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缺少一些与之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2、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制定得不够科学,浮动费率机制没有完全形成的问题从费率机制上看,企业浮动费率机制不够完善,使得工伤保险对安全生产的促进作用不明显,工伤保险差别费率档次划分较少,没有按不同行业的特点和事故发生的概率确定费率,甚至挫伤了部分企业参保的积极性,未能充分利用好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
  3、从职业康复和工伤预防上看,中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重于待遇的处理(即工伤补偿)轻预防和康复的问题对预防和康复没有作出特别的要求,在工伤预防、职业康复上面投入很少。《工伤保险条例》虽然确定了“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和职业病防治相结合”的原则,但没有明确职业康复和工伤预防所需资金的比例,从而导致这两项工作的开展缺乏资金的有力保障。
  4、统筹层次低,覆盖范围窄的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在设区的市实行市级统筹。但由于多种原因,这个制度规定执行得不到位,目前有大多数的省、自治区实行的仍是县级统筹,而且有不少大型国企以本企业为范围进行统筹统支。由于统筹层次低,化解风险能力差,保障能力弱,高风险企业参保难,已成为制约当地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从覆盖范围上看,我国的工伤保险覆盖范围较窄。2000年、2001年和2002年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分别为38.6%、40.3%和41.7%。且投保对象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而安全生产相对薄弱的中小型企业,特别是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危险性较大的企业(如煤矿、建筑企业、运输企业等)覆盖率均很低,“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与职工、雇工订立“生死合同”的现象屡禁不止。这些企业发生事故后,往往是政府承担无限责任,没有充分发挥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障作用。
  5、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及管理方面的问题
  在基金征收方面、有些企业上缴工伤保险费时、瞒报、少报职工人数,有些私营、合资、乡镇小企业,平时不积极参保,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后,便主动要求参加工伤保险,使得工伤保险基金的收入减少而支出增加。其次由于国家对于工伤保险基金财务处理办法无统一规定,导致工伤保险基金开支渠道混乱,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有的计入生产成本,有的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有的计入营业外支出,有的在职工福利费中支出,开支渠道不统一,开支项目混乱。
  二、完善工伤保险管理的措施
  1、健全制度,完善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体系
  以《工伤保险条例》为核心,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和实施细则,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制定了《工伤认定管理办法》,用以规范工伤申请、受理、认定的程序及相关人员的权利责任和义务;部分省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了《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用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管理和程序;制定《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用以规范工伤医疗服务的水平、标准和相关机构的责任。
  2、建立和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
  科学、规范、有效的费率机制,有利于工伤保险成本分配的公平性,也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伤保险的差别费率与浮动费率是根据企业的职业风险和工伤事故与职业病的发生率,确定和调整企业交纳工伤保险的费率。通过费率的确定和调整,促进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减少或降低工伤事故与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工身体安全、健康。这就需要研究和制定工伤保险费率模式,其中包括科学确定风险费率的档次和浮动的级次;制定全国的行业风险费率,并根据各投保单位每年的职业风险变化和保险基金的支付率定期对费率进行调整。通过实施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充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达到提高生产经营者的安全健康意识,加强职业安全与健康工作的目的。
  3、重视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作
  首先,要建立工伤预防、教育、培训的机制。除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察工作外,有必要建立工伤保险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平台,在全社会开展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的宣传,普及工伤保险知识;通过对企业生产经济管理人员尤其是私有企业、三资企业、个体工商业等用人单位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26高法律意识和劳动保护意识。
  其次,工伤保险基金要支持和配合安全健康监察部门开展对高职业危害场所的监测和人员健康监护,从早预防、早改造、早发现、早治疗等有效控制,防止和降低事故与职业病发生率,降低从业人员的伤害程度,从而也降低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总之,工伤保险要坚持“预防优先”,将预防工作做在前头。
  第三,重视职业康复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提留,民间赞助等方式筹集资金,与相关医院、疗养院等合办或兴办专门的职业康复中心来开展此项工作,对残障人进行治疗、护理、训练等工作,帮助他们恢复或补偿器官功能。
  4、提升工伤保险统筹层次,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切实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在设区的市实行市级统筹。加快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实现市级统筹,扩大基金统筹规模,提高基金保障能力,不仅有利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正常支付和待遇水平的不断提高,也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和“老工伤”问题的统筹解决,并对促进工伤补偿与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相结合的“三位一体”工伤保险体系建设发挥积极作用。笔者建议,结合我国实际,由国家和各省设立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基金运作,实行省级统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的雇工都是工伤保险的参保对象。扩大工伤保险的范围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为企业营造机会均等、公平竞争良好环境的强有力保障。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不但提高了工伤保险基金的规模和抗风险能力,更重要的是从法律上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因此,各级政府、各部门加强合作,实施联动机制,努力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
  5、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努力做大工伤保险基金规模,同时有效解决保险金的来源和安全性等问题。在这一方面的工作主要体现为两点:一是“开源”、二是“节流”、“开源”主要是要加强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力度,防止企业瞒报、少报现象的发生。当然,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收益,也是其来源的重要措施。“节流”主要体现为及时堵塞基金流失的,漏洞,可采取的措施有,建立参保职工数据库,以防止冒领现象的发生。对于发生工伤事故后才来参加工伤保险、补交保险费的企业。规定只能从补缴办理日开始享受待遇,实行工伤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制度,并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工伤医疗费用控制机制,真正做到病与伤区分、伤与药相符、量与价一致。
  6、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伤保险的组织管理水平
  提高工伤保险组织管理工作,加强工伤保险队伍建设,是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制度的基础。一要加强工伤保险行政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组织建设;二要建立一支工伤保险法律、劳动鉴定技术、信息化和计算机管理研究的专家队伍,开展工伤保险的科学研究工作,依靠科学研究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开展;三要加强劳动保障的执法队伍建设,逐步淡化其行政色彩,强化其法律特点,形成一支专业化的从事劳动保障法律事务的经办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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