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介绍
业界动态
劳动保险
劳动关系
工伤鉴定
劳工知识
劳动保护
工伤待遇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业界动态劳动保险劳动关系工伤鉴定劳工知识劳动保护
工伤待遇
劳工合同工伤保险工伤伤残纠纷争议工伤认定
法律咨询热线
13331385165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 工伤待遇

职工医疗期可达24个月

添加时间:2015年1月18日   来源: 石家庄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sjzgspcls.com/
    医疗期是国家赋予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者治病休息的时间,其间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关系。近日很多读者来电询问医疗期究竟有多长。记者从南京市劳动部门获悉,医疗期最高有24个月。 
  
  据介绍,医疗期主要是根据劳动者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治疗休息时间。具体为,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二十四个月。其中,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石家庄工伤赔偿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331385165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