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介绍
业界动态
劳动保险
劳动关系
工伤鉴定
劳工知识
劳动保护
工伤待遇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业界动态
劳动保险
劳动关系工伤鉴定劳工知识劳动保护工伤待遇劳工合同工伤保险工伤伤残纠纷争议工伤认定
法律咨询热线
13331385165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 劳动保险

关于调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5年5月28日   来源: 石家庄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sjzgspcls.com/
 
 

                   武劳社[2002]149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和《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人员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鄂劳社办[2002]171号文)以及武汉市财政局(武财社[2002]937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其中,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第一年276元/月,第二年253元/月,第三年230元/月;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230元/月,医疗补助金20元/月。调整后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标准从2002年7月1日起补发。
    江夏、黄陂、新洲、蔡甸、东西湖、汉南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人员保险金调整的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武汉市财政局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石家庄工伤赔偿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331385165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