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介绍
业界动态
劳动保险
劳动关系
工伤鉴定
劳工知识
劳动保护
工伤待遇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业界动态
劳动保险
劳动关系工伤鉴定劳工知识劳动保护工伤待遇劳工合同工伤保险工伤伤残纠纷争议工伤认定
法律咨询热线
13331385165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 劳动保险

失业救济金到底应该救济谁?

添加时间:2018年7月27日   来源: 石家庄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sjzgspcls.com/
另外,现有政策规定:失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或停止享受待业保险待遇。其中有一条:擅自离职的职工。这一条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没给“擅自离职”下一个准确的定义,造成企业和失业保险机构在处理失业职工时造成了很大困难。比如,企业某职工连续半年没有上班,也没和企业打招呼,企业不知其去向,是按旷工除名处理,还是按擅自离职处理,很难说清楚。还有经常看到的现象,一些停薪留职的职工,停薪留职合同期满后,不上班,也不向企业缴纳养老保险金,说他们是旷工,还是擅自离职模棱两可。所以,调整失业范围,明确失业职工身份,势在必行。同时,加大对失业职工管理的力度。对每个失业职工从失业原因到身份认定,必须拿出依据,掌握清楚,不能象以前那样,“眼看看、嘴问问”,以便为失业救济工作提供依据。把有限的资金更好地运用到那些为改革做出牺牲,无奈离开工作岗位的下岗职工身上,他们才是真正需要救济的对象。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石家庄工伤赔偿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331385165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