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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添加时间:2015年9月23日   来源: 石家庄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sjzgspcls.com/
  甘肃省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每人月增80元
  本报讯(记者 牛占虎)为保障企业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我省对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进行了调整,根据伤残等级给予伤残津贴,最高津贴为一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
  根据规定,这次调整的范围是2003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包括从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费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
  《通知》对调整标准也作了具体规定,一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二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三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四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企业难以安排工作,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6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55元,其中1996年10月1日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按月在原单位领取伤残待遇的人员调整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上述人员在本次调整同伤残津贴仍不足400元的调整到400元;对于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4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调整标准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各项待遇在2006年5月底前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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