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介绍
业界动态
劳动保险
劳动关系
工伤鉴定
劳工知识
劳动保护
工伤待遇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业界动态劳动保险劳动关系工伤鉴定劳工知识劳动保护工伤待遇劳工合同
工伤保险
工伤伤残纠纷争议工伤认定
法律咨询热线
13331385165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 工伤保险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添加时间:2016年1月29日   来源: 石家庄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sjzgspcls.com/
    《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第3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以下考虑:(1)被借调职工的劳动关系在原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自然应当承担缴纳工伤保险费等工伤保险责任;(2)被借调职工的工资、履历等与工伤保险有关的档案资料,一般应由原用人单位保管,并不在借调单位之间转移,借调单位对被借调职工的有关情况并不清楚(现实中,就曾发生借调单位以被借调职工不是本单位职工为由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当双方发生争议时,也不利于当事人提供证据,不利于对纠纷的调查取证和及时处理。因而,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原用人单位对被借调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同时,职工毕竟是在借调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为了公平起见,原用人单位可以在借调前或事后与借人单位就被借调职工的工伤保险问题约定队议,当原用人单位承担了被借调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后,可以按照协议要求借人单位给予补偿。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石家庄工伤赔偿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331385165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