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业界动态劳动保险劳动关系工伤鉴定劳工知识劳动保护工伤待遇 劳工合同工伤保险工伤伤残纠纷争议工伤认定
法律咨询热线
13331385165 |
兼职者可享工伤“双保险”添加时间:2016年2月11日
来源: 石家庄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sjzgspcls.com/
劳动保障部对《工伤保险条例》作补充说明
职工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时,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哪个单位出了工伤,就由哪个单位依法承担责任。劳动保障部近日对《工伤保险条例》的8处规定作出补充说明,旨在更全面地保护职工利益。 《工伤保险条例》是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转发劳动保障部《工伤保险条例》补充说明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的负责人特别就其中的“职工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时,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哪个单位出了工伤,就由哪个单位依法承担责任”的规定作出解释。 此次劳动保障部对其作出的补充说明除上述内容外,主要还包括以下方面:除正常上下班途中以外,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出车祸也应认定为工伤;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各类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其中“48小时”以医院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起算时间。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