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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立法的空白

添加时间:2018年5月12日   来源: 石家庄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sjzgspcls.com/
  国内知名数字视觉科技运用公司———深圳丝路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一中层干部朱波近日在家中突然去世,经法医鉴定为猝死。其不幸遭遇在网上引起热议,有自称熟悉内情者称其系连续加班熬夜导致过劳死。该公司员工向记者反映,公司为赶进度连续加班已成常态,“ 最多一次曾连续加班5个通宵”,以朱波为代表的一类员工被称为“炮灰团”。
  应以法制完善为白领“炮灰团”托底
  据说,“过劳死”一词源于日本,英文中的“过劳死”(karoshi)一词,是直接借用了日语的音译。而据调查,日本每年至少发生1万起与工作相关的死亡。1988年,日本就开通了一条全国性的“过劳死热线”,出版了一本指导工作过度的工人的自助手册。近年来,日本着力推动过劳死认定赔偿制度,通过了一项规定对“过劳死”受害者家庭赔偿的法律。日本法律所认定的“过劳死”,主要是指因工作劳累、工作压力导致心脑血管疾病致死的现象。因工作压力等原因导致精神抑郁而自杀的,则被称为过劳自杀,也属过劳死范畴。最轰动的实践,是丰田一员工过劳死案历经5年在2007年结案,家属获得了优厚的赔偿金。
  在我国的法律条文中,目前仍然没有“过劳死”这一法律概念,对如何认定“过劳死”也是空白。在2005年,上海社科院公布“知识分子健康调查” 显示,北京知识分子平均寿命从1995年的五十八九岁降到调查时的五十三四岁。当年,就有人大代表在全国两会上建议立法防止“过劳死”,修改劳动法,将过劳死纳入工伤赔偿。然而时至今日,在白领猝死频繁出现,企业承受巨大的“血汗工厂”骂名压力的现实背景之下,我国劳动保障制度对“过劳死”还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对“过劳死”的国家补偿机制仍不健全,没有将“过劳死”纳入工伤赔偿范畴。因此,不少“过劳死”陷入死了白死的尴尬,人本理念根本无从谈起。
  期待“体面劳动”的到来
  劳动本是谋生的手段,不是终结生命的利刃。这几年,“体面劳动”概念开始进入公众视野。这个由国际劳工组织1999年提出的概念,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受到我国政府、学者乃至企业职工广泛而热烈的关注、讨论与肯定。何谓“体面”,最基本、最底线的恐怕还是得保证活着劳动的美好与尊严。
  在加班猝死这个问题上,再不能靠专家普及医学知识了,职能部门必须有所作为:一方面,最低应该比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死亡的规定来确定用人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加班猝死者与其他工伤死亡者相同待遇,长远来看,为给加班猝死者以最广泛、最大限度的补偿,预防死亡并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必要制定《过劳死防治法》;另一方面,要对用人单位加强劳动执法监察,明确用人单位违反法定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规定的法律责任,建立加班登记与追踪制度。
  此外,全社会当营造一种“依法劳动光荣”的意识,不要放大“卖命”的“劳模”,分清企业与家的边界,让一切变态的、异化的机械式疯狂劳作回归生命的温热。丢了性命与健康的劳动不仅不光荣,更是涉嫌侵权与反人性的行为。我不想成为加班猝死中的一缕“炮灰”,也不愿意再看到如此悲情的“劳动演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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