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介绍
业界动态
劳动保险
劳动关系
工伤鉴定
劳工知识
劳动保护
工伤待遇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业界动态劳动保险劳动关系工伤鉴定劳工知识劳动保护工伤待遇劳工合同工伤保险工伤伤残纠纷争议
工伤认定
法律咨询热线
13331385165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 工伤认定

非正常下班时间内的私人行为遇事故不属工伤

添加时间:2018年6月3日   来源: 石家庄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sjzgspcls.com/
 
  职工伍某与单位约定的下班时间为下午5:30,前不久,男友约伍某下班后绕道到男友单位会合,然后一起去吃饭。
  晚饭后8:30左右,伍某回家途中被高某驾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也已赔偿全部损失。
  当伍某以系下班途中遭受伤害,要求公司给予工伤待遇时却被拒绝,社会保险部门也驳回了伍某的工伤认定申请,法院同样认为伍某不构成工伤。这是为什么?
  法律人士解析,伍某的情形确实不构成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即表面看来,伍某在下班之后,因高某的全部责任导致伤害,完全可以在高某赔偿之后再要求公司给予工伤待遇。但问题在于伍某的情形因不属于“上下班途中”而不构成工伤。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已将“上下班途中”界定为“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这里的正常是指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至少必须与工作有关。而伍某受伤是在下班3个小时以后,属于非正常下班时间;绕道去男友单位,则不符合下班回家的合理路线;与男友一起吃饭,纯属私人行为,完全与工作无关。
  伍某的错误在于曲解了“上下班途中”,认为只要是下班,无论什么时间、经过什么路线、干了什么事回家都能认定为工伤。(颜东岳)
  延伸阅读:工伤认定 职业病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石家庄工伤赔偿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331385165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